L-1A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申请的条件如下:该主管或经理必须在最近的三年里,为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作为高管或经理全职工作过至少一年;该主管或经理在美国境内为其美国雇主从事高管或者管理工作;海外机构和美国的雇主必须构成移民法规定的跨国公司关系并符合移民法有关经营实体的规定。如果经营实体在美国运营超过一年,一般而言,其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可以以L-1A身份在美国合法工作三年。如果在美新设分支机构,其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一般可以在美国以L-1A身份合法工作一年。如果有需要,期满前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可以要求2年。L-1A的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最长可在美工作七年。
L-1A相对于H-1B而言,没有名额限制、没有工资方面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投资移民EB-5而言,L-1A法律没有规定美国雇主必须雇佣的雇员人数。L-1A持有者允许有双重倾向。符合条件的L-1A持有者可以同时申请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类别EB-1c或其它移民类别。但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EB-1c绿卡申请与L-1A工作签证的申请类别、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及法律后果均不相同。得到L-1A不是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EB-1c绿卡申请的先决条件,即使有了L-1A,也不意味EB-1c绿卡申请一定会得到批准,但某些情况下持有L-1A对EB-1c绿卡申请有一定益处。在目前美国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无论是L-1A的申请还是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EB-1c绿卡申请,都面临比以往更为严格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L-1A的初次申请、L-1A的延期申请以及绿卡申请,更需要谨慎对待,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
L-1A签证申请EB-1c绿卡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国拥有企业或者在企业里面做高管或经理,对企业规模和申请人的工作性质都有严格的要求,不是你有钱就可以申请的。简而言之,L-1A对申请人而言,自身首先要有“料”。大洋国际移民提醒所有申请人:EB-1C有一个怪现象,就是首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而某些别有用心的中介就抓住了这一点大肆忽悠,他们会告知你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L1申请成功率多么高。疏不知,在L1到期之际,自己有很大的可能会被“遣送回国”,白白浪费几年时间。